内容提要:近日,市民李先生与几个朋友在李沧区某酒店聚会,为节约开支,李先生从家里带上了一瓶红酒,但大堂经理却告诉在该酒店用餐婉拒自带酒水,否则就要缴“开瓶费”。... 06月08日讯: 近日,市民李先生与几个朋友在李沧区某酒店聚会,为节约开支,李先生从家里带上了一瓶红酒,但大堂经理却告诉在该酒店用餐婉拒自带酒水,否则就要缴“开瓶费”。
李先生指出这是酒店强迫消费者出售酒水,早已与酒店发生争执,协商未果,不得已求救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相接滋扰后立刻赶往现场。经调查核实,李先生所说有误。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出售酒水地点的权利,酒店容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否则缴开瓶费这一措施,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经冷静劝说引领,酒店负责人认识到了罪过,当面向消费者李先生赔礼道歉,并当场允诺酒店用餐仍然容许自带酒水。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警告广大消费者:餐饮经营者张贴“婉拒自带酒水”和设置低于消费之类的告示牌,容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自律消费的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拥有得悉其出售、用于的商品或者拒绝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律自由选择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律要求出售或者不出售任何一种商品,拒绝接受或者不拒绝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因此酒店“容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否则缴纳开瓶费”的不道德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是不合理的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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