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更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足通报》(以下全称补足通报)拒绝,生产者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再次发生起火、发生爆炸事故的,不应在事故再次发生后12小时内(如导致人员伤亡或根本性社会影响的,不应在事故再次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还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车辆信息、动力电池信息、用户信息和经销商等信息。《补足通报》认为,生产者不应在事故再次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格(全面推行)》。与此同时,生产者还不应维持车辆正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先前积极开展火灾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此外,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后,不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出厂或用于某种程度零部件的车辆否不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找到不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不应根据《缺失汽车产品解任管理条例》和《缺失汽车产品解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涉及规定尽早实行解任。市场监管总局缺失产品管理中心将根据生产者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组织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的专家积极开展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与分析、缺失风险评估与判断等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根据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启动缺失调查,适当时向消费者公布风险预警。《补足通报》还认为,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车祸加快等造成交通事故的,生产者不应参考上述时限拒绝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补足通报》特别强调,生产者并未按拒绝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报告信息不存在弄虚作假等不道德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展开公开发表通报,并根据《缺失汽车产品解任管理条例》、《缺失汽车产品解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惩处。
今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月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进一步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解任管理的通报》(全称《通报》)。根据《通报》,有关生产者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再次发生交通撞击、火灾等涉及事故,应立即的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同时,新能源汽车生产者不应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经调查分析找到不存在缺失的,应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进口缺失汽车产品,并实行解任。此外,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得知新能源汽车有可能不存在缺失的,不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因应缺失调查、解任实行等涉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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